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有什么要求?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
1、连续盈利要求:
最近3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2、资金限制规定:
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3、条款一致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同一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应当相同。每次优先股发行完毕前,不得再次发行优先股。
4、其他要求规章规定:
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5、提取公积金程序:
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6、担保限制限制:
证券公司或者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7、转股期限规定: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之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需要符合一系列要求,包括连续盈利、资金限制、条款一致、提取公积金、担保限制和转股期限等,确保公司发展和股东权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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